生育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7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TAG标签:劳动保障 生育 第五十三条 保险法 劳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