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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2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湖北202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完善缴费档次,待遇发放多缴多得


此次调整,取消了原有的100元档次,增设了3000元档次,将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对于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于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市财政将增加10元的补贴。同时,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予以代缴养老保险费。


目前,我市执行月基础养老金70元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其中,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按2元的标准计发。也就是说,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越多,缴费年限越长,加发金额越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参保人员死亡,法定继承人可继承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社区(村)申报,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此外,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的,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制度内关系可转移接续


此次新政也明确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提出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