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押物被盗后质权是否丧失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0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典质押物被盗后质权是否丧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物被盗属于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质权人的质权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TAG标签:抵押担保 丧失 民法典 后质权 被盗 债权债务 质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