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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一)申报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全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了必备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原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印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申请书》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医疗机构会计年报表;


4、上一年度医疗服务质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