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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关系,未取得定居权和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未取得定居权和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
未取得定居权和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
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根据《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华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实践中,由于对中国法律的不了解,很多外国人在国内工作的过程中并未办理两证,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上海高院认为外国人在华就业而未办理两证,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但该类案件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以劳务纠纷为案由受理。
若无就业许可证,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2款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却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被支持。
1、《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据此规定,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条件为
(1)用工单位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被用工一方必须为劳动者。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均享受劳动权利。所以作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居民,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就业条件,才能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2、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