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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各种不同的待遇,可以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是工伤赔偿标准计算,希望能够帮到你。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 本人工资的85%;三级 本人工资的80%;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