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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的减免

离婚后抚养费的减免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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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于离婚几年可以申请孩子的抚养费修改的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不用几年现在就可以,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一般离婚家庭都会遇到抚养费不够用的情况,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只要是有正当的理由的都是可以申请修改抚养费增加抚养费的。所以说我们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