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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抚养费减免情况

婚姻法抚养费减免情况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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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减免抚养费


与可以增加抚养费的情形相对应,哪些情况可以减免抚养费呢?现实生活中,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主要情况有:

(一)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数额负担。

(二)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额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一般不能减免,特殊情况下减免的,待原因消除后,仍恢复原定给付数额。

不管是增加还是减免抚养费,这其实都是对抚养费数额的变更。不过这个变更可不是随便进行的,必须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活减少抚养费数额。若当事人在这方面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必要时也可以联系我们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你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