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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6条、第8条、第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