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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后劳动补偿金

2008年前后劳动补偿金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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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后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08年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计算的。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这是对2008年前后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