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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52条规定

保险法52条规定
原单位离职员工再次入职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至于“原单位离职员工再入职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优先看看有没有地方性的并且还有效的解释,如果有按照法律解释对试用期劳动关系做出合法处理,如果没有则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另外,一个人在适应期的时候自行退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这个人再次来公司则是开始了一段新的劳动关系。不能在新的劳动关系中续期之前已经解除的劳动关系中未完成的部分。以上就是关于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