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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连带责任担保人保证期间

多个连带责任担保人保证期间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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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保证期间死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就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义务也因此消失,但保证责任不必然消失。从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理论出发,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还没有产生,由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仅属于或有负债,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公民死亡而消失,因此,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已经产生,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已转化为保证责任,或有负债已转化成实有负债,保证人死亡后的遗产应当先承担保证责任,再进行遗产分配或各遗产继承人最高承担在其继承份额内的部份。

担保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所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可以转移财产。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一般的担保期间是由双方约定的。


  财产保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方式,其中对于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承担责任的期限方面一般争议不大,但对保证期间却广泛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从《担保法》颁布以前一直延续到《担保法》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具体到以保证方式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情况就变得更加复杂。有观点认为,由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特殊性,不应设定保证期间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保证的保证期间应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保函所承诺的期间确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保证的保证期间应从申请保全行为被依法认定为错误时开始计算。而笔者认为,财产保全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当根据主债权的性质予以确定,从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保全行为错误之日起算。具体地说,在制度设计上可考虑规定从相关案件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由此可见,主债务履行期对于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财产保全担保关系当中,主债务是财产保全申请人因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之债,该债务属于或然债务,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保全担保与履约保函的性质相似,二者均具有为或然债务担保的性质。就或然债务而言,其是否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不发生,则由于主债务不存在,无讨论财产保全担保之必要;如有发生,根据《民通法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得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此时财产保全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财产保全保证期间开始计算。

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被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减少当事人的争议,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可考虑规定财产保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从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通过以上的内容,大家对财产保全,抵押担保担保期间发生的一些情况有了了解。在担保合同抵押物担保期间如果出现财产转移或担保人死亡,法律都有一些相关规定。为了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以从法律上通过相关条文保护自身权益。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师365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