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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运营中的“不得要点

1、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2、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3、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4、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5、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机构/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6、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7、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8、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9、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10、不得通过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1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基金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12、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