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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死亡抚恤金

养老保险死亡抚恤金
意外死亡而产生的养老保险、抚恤金等问题咨询。
一事业单位职工,55岁,离退休年龄上差五年,现因心肌梗塞意外死亡。1、该人生前一直交纳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分缴一定的份额。请问,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还能申请退还吗?2、该人妻子无工作,也无收入,尚有一读大学的女儿和读高中的儿子。请问,妻子和儿女能申请抚恤金吗?能申请何种形式的抚恤金呢?3、该人由单位强行安排火葬(地处农村,大部分人皆土葬),其家人是否能向其单位主张一部分的安葬费?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一、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死亡,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但具体的养老保险条例各省有规定,你们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去问一下!二、关于抚恤金的问题,根据财政部、人事部(86)财文字第276号文件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民政部、财政部[1986]优6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因公牺牲的按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十个月工资计发。三、火葬是国家规定,但抚恤金和安葬费都应当由单位支付,具体的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