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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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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到底如何呢?
《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情形有:   1、没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而订立的合同。   也即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行为人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权利人承认,否则为无效合同。   2、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程序、违反国家、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和建设计划而签订的合同。   凡依法应当报请国家、部门和地方的基本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等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因其订立无合法依据,因而为无效合同。   3、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这种情况为数虽少,但仍需引以为诫。一些不法分子虚构、伪造工程项目情况,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引诱施工单位签订所谓的“施工承包合同”。有的诱使承包方交纳一定的工程保证金或其它费用、有的诱使承包方垫资进行基础工程施工,以此为幌子并拉大旗做虎皮,骗取他人的工程保证金,最后携款潜逃,而承包方的工程款也因此无处讨要。因此资信审查等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4、通过招投标已备案的合同,另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通过招投标已备案的合同,若承包方和发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仍要备案,否则为无效合同,发生争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