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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兰山区生育保险

临沂兰山区生育保险
临沂兰山区职工生育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费用。


第十一条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