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车祸死亡赔偿 普法法律网 法律 1.1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山东省国三车报废标准山东省国三车报废标准如下: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TAG标签:赔偿 车祸 交通事故 死亡 山东省 交通事故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