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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假哺乳假规定

青岛产假哺乳假规定
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


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