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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过错方的认定

离婚诉讼中对过错方的认定
离婚诉讼中过错方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过错方存在的情形有,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其他情形无法提出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以上行为并不能造成多大损害,且不具有长期危害性。


1、 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一方有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必须以提出离婚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