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产假哺乳假规定2023年 普法法律网 法律 8.79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辽宁省产假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1、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辽宁省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辽宁省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辽宁省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TAG标签:辽宁省 工资福利 劳动纠纷 哺乳 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