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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12条

担保法第12条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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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40条

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流押有约定:订立抵押合同时第40条法条内容。释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而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变价后满足自己的债权。流押是指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抵押权人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直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则此项约定为无效,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本条是对禁止流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