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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

为加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各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指导、异议认定、争议调解等事宜,但不得直接从事补偿谈判工作。


3、本规定所指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4、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包括动迁实施工作和评估服务工作。动迁实施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搬迁、安置、补偿协商等工作。评估服务工作应由经公开摇号、招标等方式产生的评估机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房屋的丈量、核对、评估、确认等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评估工作和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补偿人应与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权限、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事宜。动迁工作经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评估服务费标准由补偿人与评估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偿人,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作为补偿人的,应自行做好动迁实施工作。


5、补偿人在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前,应落实好征地房屋补偿资金,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6、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