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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员工入职风险

企业如何应对员工入职风险
入职担保风险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得提供担保人,远成的行为不被法律支持也不违法,即使被认定无效也并无惩罚措施。 而且,在被招用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将此时的财产损失参照一般侵犯财产权案件处理。通过与劳动者和担保人协商,如果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因此时的损害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畴,则这样的担保是有效的,这就保障了用人单位诉请法院要求劳动者或担保人对财产损失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