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劳动社会保障法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1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TAG标签:劳动 劳动纠纷 山东省 劳动保障 社会保障 枣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