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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渝铁路征地拆迁动

兰渝铁路征地拆迁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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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合铁路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 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 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五)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拆迁补偿费:

1、房屋(含窑洞)拆迁按以下综合价补偿:砖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砖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 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铁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综合单价为:13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土地复垦费等)。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水浇地1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施工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5000元/亩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七)耕地开垦费:

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八)林地有关补偿标准:
  

铁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各方确定。

如果是永久用地,将会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果是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将会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复垦费等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