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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夫妻财产约定

第三人撤销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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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合法

约定财产制产生对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权利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具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并明确知道与其权利有关的内容。而第三人对此情况“知道”与否,则需要该夫妻举证证明。

这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对内效力是指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对外效力是对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属于夫或妻一方债务,则由夫或妻一方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