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普法法律网 法律 2.41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TAG标签:第二十五条 合同事务 民法通则 合同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