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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要求返还吗?,丈夫给“小三”发“520”“1314”红包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杜某与吴某之间存在超越同事以外的关系,判决接受赠与的杜某返还吴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36035元。

丈夫给“小三”发“520”“1314”红包,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2015年,李女士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第五年,李女士发现丈夫与其公司的女同事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20819日至20211016日期间,吴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杜某支付共计27325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金额,同时杜某微信退回1040元。

2022128日,吴某通过第三方支付了杜某的购房中介费9750元。对该笔款项,吴某和杜某均称系代为交纳,已由杜某的父亲通过现金方式返还给了吴某。

李女士还称,吴某花费了35万元为杜某购置房产

李女士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吴某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小三,受赠方杜某应返还被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她为此提起诉讼,告上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杜某返还受赠的所有款项。

对于李某诉请的事实及理由,吴某和杜某在庭审过程中辩称,两人系同事并无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济交往系正常同事往来无不当,李女士提供的录音中吴某承认自己出轨杜某系受李女士家人威逼、恐吓所致;杜某所购房屋也系自有钱款购买。

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杜某返还原告李女士3603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三名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重庆五中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举示的手机照片、聊天记录、快递签收信息、微信消费账单、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吴某与杜某之间存在超越同事之外的关系。吴某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杜某,其赠与行为无效。一审判决杜某向李启女士返还吴某向其转账的36035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李女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法应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案涉房屋依法登记在杜某名下,李女士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房款系吴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法院对李女士要求杜某返还35万元购房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杜某辩称其父以现金方式返还吴某9750元中介费,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为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大竹免费法律咨询

本案中,吴某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超越同事关系以外关系的杜某,其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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