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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能够再次申请离婚?,一审判决不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一审判决不予离婚,什么时候能够再次申请离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程序上还是6个月之后就能提起离婚诉讼,实质上除原有法定离婚事由外又增加一理由,即第一次诉讼离婚,判决不予离婚后,实质分居满一年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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