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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哪里认定?,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异地施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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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异地施工受伤,工伤在哪里认定?

老储是姜堰市某建筑公司职工,201694日,他在公司承建的南阳市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次年4月,老储向姜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以该公司未依法为老储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统筹区为由,不予受理。我们不禁要问:异地施工受伤,工伤应当在哪里认定?

律师答疑

在生产经营地进行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在2016328日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7条明确规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的,用人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而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