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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额度如何确定?

离婚财产保全额度如何确定?

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一方为了防止对方隐匿、转移资产,往往要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当然,如果是紧急情况下,法院是无法及时核实保全措施是否得当,这样,提出申请一方要提供一笔保证金作为担保。那么,离婚财产保全额度如何确定?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离婚财产保全额度如何确定?

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应用的比较多,其中也包括离婚案件。离婚财产保全额度是根据涉案金额确定的,原则上不低于30%。离婚一方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得超过争议财产价值。提出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在发起诉讼之前,当事人还得缴纳一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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