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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原则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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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原则

如果房产属于婚前购买,房产分割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婚前个人或父母全资购买房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结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婚前由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那么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对于婚前房产夫妻双方都有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主张分割房产的,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如果房产属于婚后购买,房产分割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4)婚后无父母出资,由夫妻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