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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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可以为失踪的精神病父母申请父母的婚姻无效吗?

      众所周知,精神病患者是没有一定的自理能力的,在日常生活中,看护人员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患者走失的情况。那么,如果有精神疾病的患者走失后,其子女是否有权利,代替该患者申请其婚姻协议无效呢?

儿女可以为失踪的精神病父母申请父母的婚姻无效吗?

      要想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可以判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况,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情形:

      1、 与一位以上人员存在婚姻关系,即重婚;

      这里的重婚指的是在有合法登记的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其他人登记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 与近亲结婚

      在法律上,禁止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为夫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的就是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亲属,与辈分无关。通俗来讲,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3、 在结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定为不该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也没有病情好转的情况的。

      4、 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有一方或双方都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方不得小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小于20周岁,若有一方不满足此要求,该婚姻在法律上即为无效婚姻。

      了解完可判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况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谁可以申请判定婚姻无效。

      如果确定该婚姻关系,满足以上可判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况,那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除了该段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还有该段婚姻关系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原配偶,债权债务人,近亲属等等。

      子女属于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法院提出判定父母婚姻无效的申请。若是该段无效的婚姻关系已经生育了孩子,解除婚姻关系后还会牵扯到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分配问题等等,建议当事人自行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失败,则可以向解决相关案件的律师寻求咨询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