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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条所规定的两个“30日”,即是人们习惯上所称的“离婚冷静期”。

根据前述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不再像民法典施行前那样,只要符合规定,民政局即当场办理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施行后,双方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收到申请后,不再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是要给双方三十日的重新考虑的时间,这个三十日就从民政局收到双方的离婚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在这个三十日内,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反悔不再想离婚,或者不再想通过民政局离婚,该方可以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申请撤回后,视为双方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自然也就不会再给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就是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要经过的“第一个三十日”。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而没有诉讼离婚冷静期。

二、协议离婚有冷静期吗?

有。《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

1、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不存在冷静期这一说法的。

2、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和好,那离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审理;如果没调解好,那么就继续审理,依法判决。“离婚冷静期”便是对这一调解前置程序规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静期”的方式进行“冷”处理,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综上所述知道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所以在想要离婚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不同的离婚情形它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也能够保障到双方各自的利益,不至于把问题搞的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