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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应如何处理?

针对房产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我们进行了一些分类并且进行讨论:

房产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应如何处理?

一、涉及到房屋赠与合同的附条件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 法通则〉若干基本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 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 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这里所说 的“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和消灭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 所附条件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①作为条件的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

②所附条件仅仅是可能发生,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

③所附条件是当事人设定,不应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上当然应有的 限制;

④所附条件必须合法,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⑤所附条件不得 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⑥条件和期限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期限是必然要到来 的,而条件则具有或然性。

所以对于附条件的房产赠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二、房产未过户合同未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诺成、单务、无偿、移转财产权利的非要式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取得合同利益不需要偿付代价,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订立的赠与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为有效。合同的成立并不表示就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生效要件。《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赠与房屋的合同要生效,则需要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当事人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原告可以通过撤销赠与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对于房产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仔细看合同的内容,看合同中是否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要完成条件之后,对房产进行过户合同才能生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石家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