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赡养律师解答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不成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不成立的。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是1992年4月1日起实行的,在此之前的收养关系应该补办收养手续。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相关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