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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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流程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刻章凭工商局签发的函件刻公司公章。
三、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股东会议纪要。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6、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盖章)。
四、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个面上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个面上并加盖公章)。
4、行政公章。
5、如果是分支机构则需要上级机构有效代码证复印件一张。
五、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六、税务登记证(地税)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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