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

当前位置 /首页/公司经营/合伙联营/列表

怎样认定合伙关系

怎样认定合伙关系
关于合伙关系的认定,《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实践中合伙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这就给合伙关系的认定带来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0条中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根据该司法解释,合伙关系可以按如下方式认定:
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TAG标签:认定 合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