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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累积投票制仍属于任意性条款,即法律仅作出一种指引性的规定,不具有必然的强行性。据此,公司可以选择在章程中规定或不规定累积投票制,但只有在公司将该制度写入公司章程或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这一制度才能真正发生效力。
我国《公司法》引入累积投票制,对于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日常事务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应当关注这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条明确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达到了30%以上,那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