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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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出国,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 法定代表人出国

近年来可以说兴起了一股移民留学潮,当然其中也产生了一些纠纷,滋生了一些犯罪。自然其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移民纠纷与留学纠纷,存在侥幸心理被骗的人不计其数。在实际遇到纠纷的时候,虽然可以解决的途径比较多,但总的来讲,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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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责任


那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法人的债务如何处理和承担,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1、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的设置决定了在法人倒闭后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2、按照大陆法系的制度设计,在进行清算前要求先宣布解散,即所谓“先散后算”;

3、而英美法系则要求公司只有清算后才能解散,即“先算后散”。但都遵循着这样的设计思路:清算---注销---人格消灭。

二、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可见,企业只有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所以在法人人格消灭前的破产或清算,以法人财产来承担的也是一种法人的责任。

2、法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的破产制度紧密相连,按传统的民法理论,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法人资不抵债时,可能会导致法人的破产,只有通过破产制度的实施,才能将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3、我国的现行立法,仍采取的是法人企业负有限责任,可以宣告破产。法人的破产分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适用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破产程序。一般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按法定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清偿对外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因破产清算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随着破产清算结束从而落到实处。

法人代表作为该公司的代表人对公司具有和其他人不一样的职能。因此,法人代表也就具有不一样的责任。破产清算法人负责的一般都是该公司的一些债务责任,债权人如果需要解决问题,也大多数都是找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对此,法人代表应该尽到相应的职责,不然的就有可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