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律师解答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