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释义 普法法律网 合同订立 2.3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则。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TAG标签: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 合同订立 释义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