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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管合同动产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保管合同动产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保管合同动产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保管合同动产规定是双方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二、保管费的支付规定是什么?

支付保管费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保管合同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所以必须要关于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当中予以明确,如果发生违约情况的话,还可以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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