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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新规定有什么?

一、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新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新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新规定:一是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二是增加了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三是将撤销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拆分成两条,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

二、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将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纳入其中

该种立法上的变化,对于司法实践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务人仅行使主债权,而不行使该债权所涉从权利,致使其债权不能得到有效清偿的,应当认定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二是,债务人主债权的从权利,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权利,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这里指的从权利,主要指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权。

三、增加了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

传统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因其所代位行使权利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行行为和保存行为之代位。《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并不存在保全行为之代位。最高法院法官王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与适用》一文中给出的理由为:代位权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在具体操作时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不宜将代位权的适用扩张至债权人的保存行为。而作为维持权利状态的保存行为,对于权利的存续和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对于维持债务人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四、将撤销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拆分成两条,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

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分两条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无偿行为仅要求具有客观要件,而有偿行为,还需要满足受益人具有恶意的主观要件。

《民法典》对合同保全制度的新规定:一是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二是增加了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三是将撤销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拆分成两条,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比起以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更加的完备,兼具了对多种情况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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