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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合同是什么合同类型?

一、悬赏合同是什么合同类型?

悬赏合同是什么合同类型?

悬赏合同属于合同要约。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悬赏广告应当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第一,悬赏人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第二,须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之意思表示。

第三,须有对完成行为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中,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吗,有什么规定?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大多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要区别于一般广告,是以种特殊形式存在的。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发布并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奖励。悬赏人公开声明向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三、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悬赏合同属于合同的要约,悬赏广告也属于要约,悬赏广告是以特殊形式存在的,区别于一般的广告,悬赏广告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构成要约。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要有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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