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当前位置 /首页/合同事务/合同纠纷/列表

重庆XX公司与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XX。组织机构代码668XXXX3752-2。

重庆XX公司与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X,男,居民。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万成,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