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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土地转让合同,在现实当中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种是承包地的转让,另一种是宅基地的转让。
承包地的转让在法律上目前是被允许的,但是转让除了需要是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重点是必须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才行。
宅基地的转让目前仍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对土地仅仅享有使用权。只不过,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子跟宅基地是无法分开的,村民在转让自己的房屋时,也就无可避免的必须要将宅基地一并进行转让。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2条的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连同宅基地)都只能转让给本村村民,否则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
本律师也相信,随着中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农村宅基地的闲置已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在不久的未来,国家一定会出台关于宅基地转让的新规定,允许宅基地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流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