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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通知可否撤销

解除合同的通知可否撤销
我国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一般采取到达主义,即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当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是不能撤销的,但《劳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该通知在法学上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一个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法律行为的效力(劳动合同解除)并不是在通知发出或劳动者收到该通知时即生效,而在至少30日以后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所称的解除日期到来之前,原劳动合同尚未被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尚未发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之前的解除通知,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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