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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四、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五、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六、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
八、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