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律师解答

无过错责任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实际上有十二种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8-80条;第82-84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